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
被执行人:扬州三月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优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三月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79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扬州三月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扬州三月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61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