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原告河南万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帅、龚万**、祁秋艳、永城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481民初755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481民初755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第二行原告:河南万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163号鼎盛时代B座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PRM6J。法定代表人:胡兰玉,该公司总经理。”补正为“原告:河南万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163号鼎盛时代B座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PRM6J。法定代表人:胡兰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身份证号码:4108041988××××××××。系该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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