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德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曾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曾德谊申请执行曾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曾德勇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曾德谊劳务费23600元及利息3000元。因曾德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曾德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曾德勇履行完毕本案所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德勇银行存款人民币26899元(含执行费299元)的冻结、扣划,或解除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