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士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少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杨士峰与被告马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士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少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士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暂计2,100元(按每月300元计算,自2020年10月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现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自2020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被告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万元并现金交付被告1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过一个月利息,就再未支付过,经原告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杨士峰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借条,证明原、被告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
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被告。
被告辩称
被告马少强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为证,同时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资金的交付,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少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士峰借款20,000元;
二、被告马少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士峰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付。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少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