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本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明区。
被执行人:张淑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淑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淑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55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