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秋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曹小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所在地茶陵县,现住茶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秋良与被执行人曹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秋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小文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曹小文车辆、工商、保险、证券、公积金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反映被执行人曹小文已株洲红旗市政集团名义在茶陵县中标污水处理工程,经初步调查该工程中标单位有待确认、应付工程款也暂无审批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小文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曹秋良,短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曹秋良同意,且由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3,520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杨**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