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井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谢萍,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井伦与被告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石井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石井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越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