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河西镇。

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任公司党委书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晋0525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48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查明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有足额存款,该存款分别被外省法院予以冻结,本院轮候冻结。

3、本院从2021年1月7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的执行财产及线索。

4、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委托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的执行财产及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的48000元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620元,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兴泰矿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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