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俊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孙士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柳俊义申请执行孙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1民初6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士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柳俊义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士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月18日、5月17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孙士伟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孙士伟有车牌号为皖K3××××北京牌汽车可供执行,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委托查封(未实际控制)。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士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柳俊义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士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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