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俞富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顾叶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富山与被执行人顾叶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3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俞富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张占国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