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和田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墨玉县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南侧(17号矿)。
法定代表人:刘新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西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田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392365元,未结标的额39236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