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苌弘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詹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蒋礼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杨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礼泽、杨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君得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