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大道143号。 负责人:沈真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易桃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易桃香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与被执行人易桃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易桃香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借款本息49102.88元及利息,易桃香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每月15日偿还500元;从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每月15日偿还5000元,余款于2022年5月15日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1081民督7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