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9年12月16日,上海A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上海A有限公司债权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已经债权人核查通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情况,债权人对于上海A有限公司的债权表无异议,本院对于上海A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次提交的债权表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深圳市B有限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所附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债权表(表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一顺位劳动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 / 第二顺位税款及社保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 /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1 深圳市大田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324,422.67 2 上海健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65,407.60 3 上海汇桥物流有限公司 312,152.20 2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6,942.08 附:相关法律条文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琦亩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李丽丽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一丁 书 记 员 宋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