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322149。

负责人:胡付忠,行长。

被执行人:王贞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赵富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贞本、赵富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贞本、赵富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9 321.78元、利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贞本、赵富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王贞本、赵富安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贞本、赵富安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贞本、赵富安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划拨3332元,其中支付本院执行费用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282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贞所有的位于江津区李市镇两忿村7社1幢1-3-3号房屋,该房屋系农村集体用地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房屋,剩余案款双方再行协商解决。后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王贞本、赵富安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贞本、赵富安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实际受偿328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渝0116执26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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