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我院对魏新生诉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将被执行人张新华所有坐落在信阳市浉河区华夏路(房屋产权证号为: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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