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周淮路华耀城招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175458500。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启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启昌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口市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米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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