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千山区;
被执行人:赵永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李慧君,女性,****年**月**日出生,210881198001224223,汉族,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7)辽0311民初818号判决,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慧君在华夏银行的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