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江。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泰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追缴赃款人民币6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2012年4月26日,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四年零个月;2014年3月20日,本院以(2014)镇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四年零个月;2016年9月30日,本院以(2016)苏11刑更299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二年零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1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刘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2017年6月、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获得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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