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慧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稷山县。 被告:王县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稷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文慧晶与被告王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编立(2021)晋0824诉前调1202号案件,同日转为(2021)晋0824民初1914号,原告文慧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文慧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慧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彦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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