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东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66054N。

经营者:徐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源丰装饰城D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1085612T。

法定代表人:王孝林。

被执行人:王金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支付案件款2247527.53元、返还钢管247686米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发起两次以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第一次发起的查询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最近一次的发起时间为2021年4月6日。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4月6日,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9万余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划拨了其开户在中国银行芜湖芜南支行的账户存款193000元,并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金胜名下银行存款仅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金胜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路××期××幢××室××房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止,上述查封系首查封。因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处置条件尚未成熟,故暂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8.已调查被执行人王金胜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9.已委托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湾沚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1年4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93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胜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523执29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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