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庭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英,广西满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长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咀村。 法定代表人:吕传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庭钰与被执行人大连长美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34550元,并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159.69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550元,申请执行费562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39047.69元,此外,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并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配合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深呼吸666”号船开展评估拍卖工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中伟 审 判 员 劳建明 审 判 员 谢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天和 书 记 员 梁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