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七彩森林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稷山县稷峰镇育英东街东润家园东1号。 法定代表人:管五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庚,男,山西七彩森林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左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左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七彩森林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左家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7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左家湾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山西七彩森林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31,970.11元、案件受理费2,75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左家湾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到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左家湾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帐户。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左家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军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七彩森林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231970.11元、案件受理费27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明杰 审 判 员 姚伟伟 审 判 员 王发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荷颖 书 记 员 赵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