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启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

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贤珊,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62号金汇大厦综合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DMY1X8。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切标,广西颂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航,广西颂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谭启寅与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启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贤珊,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启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谭启寅与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5月17日签订了《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合同书》;2、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装修预付款206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谭启寅与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纳装饰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了《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合同书》,双方约定:由被告塞纳装饰公司包工包料方式装修原告位于兴业县的房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有被告负责;原告分期支付工程款,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了装修预付款20650元给被告。双方就工期待被告出具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后双方再协商确定。双方确定合同后,被告一直拖拉不出具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致使原告的房屋至今未进行装修,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有效性,被告的行为属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为了维护原告合同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二、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0650元,且该违约金应抵消已收取原告的20650元装修款。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包工包料方式装修原告位于兴业县的房屋,约定实际工程总金额为103250元。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650元装修首期款。合同约定对雄翔.富安居5幢703号房,工程面积130㎡(以实际测量为准)采取乙方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为准,工期为90个工作日;合同价款为103250元。项目内容及报价、主材订购单对家装项目名称、品牌型号及价格等进行约定。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违约金(半包工程按合同总金额的20%且不得少于5000元,全包工程按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双方曾就具体装修事宜进行联系,至今,房屋未实际进行装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1年多来,双方对房屋装修方案都没有确定下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也达不到合同追求的目的。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考虑到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意义,应予解除,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装修预付款20650元退还给原告。由于在合同履行中,谭启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是违约方,应向塞纳装饰公司赔偿违约金。鉴于塞纳装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开展装修工作,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具体损失,本院综合权衡本案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谭启寅的过错程度、塞纳装饰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后,酌情认定谭启寅应向塞纳装饰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5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谭启寅与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谭启寅装修预付款20650元,原告谭启寅支付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前述应付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谭启寅1565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谭启寅负担58元,被告南宁塞纳四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