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旭、李彦秋,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海燕、余磊因与被上诉人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2016年7月24日的230000元的借款如何进行交付的事实认定不清,需要进一步核实款项交付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海燕、余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晓军 审 判 员 王红飞 审 判 员 杜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译元 书 记 员 王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