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朋林,地址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何文剑,地址海南省儋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何朋林、何文剑罚金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刑初1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朋林、何文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庭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朋林、何文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朋林、何文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易大玄
审判员 陈 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