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月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
被告:蔡卫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青县。
被告:陈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月廷与被告蔡卫兵、陈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郑月廷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卫兵、陈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郑月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00元,由原告郑月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