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某,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告:王某某,汉族,铁煤集团晓明矿退休工人,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告:李某,出生年月民族不详,铁煤集团晓明矿退休工人,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焦某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焦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