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卜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桑某,又名兰邦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卜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