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水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吴少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霞山区南柳村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媚,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许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林兴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海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水荣、吴少妹诉被告许艺海、许艺峰、林兴南、许海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陈水荣、吴少妹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水荣、吴少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水荣、吴少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两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