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刘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发还被害人;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以(2021)湘1103执6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永州市岚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在章义平名下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栋1601、1602等48套房产(产权证号:xxx)和登记在夏伟明名下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栋1101、1102等60套房产(产权证号:xxx)。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永州市岚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在章义平名下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栋1601、1602等48套房产(产权证号:xxx)和登记在夏伟明名下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栋1101、1102等60套房产(产权证号: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