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述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街水电局商住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59717744M。
负责人:邱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阳,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述通因与被上诉人何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述通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述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述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上诉人谢述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