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士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姚娜诉被告李士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娜的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士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8日,被告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8日,并口头约定按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要求延期还款,一直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之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从2015年6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士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李士农计划投资风力发电项目。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40万元。被告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未果后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一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士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姚娜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姚娜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收款人名称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23×××0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士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