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丘伟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丘伟鹏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2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其判决:丘伟鹏犯盗窃罪,需退赔7805元给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退赔款项给被害人,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丘伟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丘伟鹏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丘伟鹏名下的财产。经反馈,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向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丘伟鹏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5月31日本院执行干警去到被执行人丘伟鹏所在的龙仙镇新岭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丘伟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退赔0元,未执行退赔78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对丘伟鹏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丘伟鹏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文书,在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