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
负责人:唐华杰,该支行行长。
被告:叶小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与被告叶小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于2021年3月11日以被告叶小翠已还清在原告处透支的款项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