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
法定代理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男,该公司秀钟分理处主任。
被申请人:王禄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王禄邦2015年3月25日在申请人处贷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0.26‰,借款期限24个月。贷款逾期后,经多次催收,截至2021年8月26日,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5693.24元,本息合计105693.24元。要求被申请人王禄邦给付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5693.2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禄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5693.24元。
申请费805.00元,由被申请人王禄邦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