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还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青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系原告妻子。 被告:王翠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田还根诉被告王翠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青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翠西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还根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1日,经原、被告友好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约定明确还款日期,原告当场出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原告已履行完毕约定义务。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只承担给付,但总是空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法律规定,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翠西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被告王翠西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今借到田还根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王翠西,担保人邢俊兵”。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翠西均推诿不还。期间原告田还根之妻王青连在不同时间约郝彩连、朱四妮向被告王翠西追索借款,被告王翠西均表示暂时无钱,有钱即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证人郝彩连、朱四妮出庭作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王翠西书写借条一支及证人郝彩连、朱四妮出庭予以证实,故原告所诉归还借款2万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翠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翠西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田还根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翠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山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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