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腊香,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钟高友,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钟高顺,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向腊香与被告钟高友、钟高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向腊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向腊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