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堡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李家堡乡李家堡村。
负责人:裴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冰,该行职工。
被告:王进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堡支行与被告王进宏、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堡支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堡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堡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计2606元,由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堡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