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7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15200元,张某某有工资已冻结。 三、通过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9250元,实际执行到位15200元,尚余1405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 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沛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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