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干诚。
被执行人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舒干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余显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显智。
被执行人舒展。
审理经过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余显智、舒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余显智、舒展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舒干诚、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余显智、舒展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