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俊生,男。
被告:郭春生,男。
审理经过
原告吴俊生与被告郭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俊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俊生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俊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吴俊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