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青海省发投碱业有限公司生活区。
被执行人:童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青2802民初1499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审判员马海录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东珠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