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069198B),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西侧22-1号。 负责人:符健,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1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邓浩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支公司理赔款47357.18元、逾期保费3696.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1053.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日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经查,截止2021年7月15日,被执行人邓浩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为2877.8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金额属于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清偿本案的债务,本院决定提取被执行人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邓浩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个人公积金款2877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符秀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政 书 记 员 欧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