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永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迟君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永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迟君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