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玉兴,男,****年**月**日出生,居住地山东省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张红鑫,男,****年**月**日出生,居住地山东省郯城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兴与被执行人张红鑫劳务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信息及下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胡丽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