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幺发,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夏飞,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40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裁定书规定的内容,即向申请人王幺发支付人民币59000元,执行费785元。但被执行人夏飞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夏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经查被执行人夏飞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和债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夏飞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夏飞当前的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21执813号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祖龙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