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和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星光路南段4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植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松。
被告:白晓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和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晓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和元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和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