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7号楼1层C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0391863J。
法定代表人:顾志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代白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北京中天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代白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北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277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22966.69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代白银名下的账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2966.69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59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鲍 伟 来
审 判 员 黄 泰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