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信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胡玉峰,男,成人,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信远与被告胡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信远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信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信远负担。